为加强和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供水配套费的管理,明确供水配套费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濮政[2009]56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供水配套费收取
在我公司供水管线敷设的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市政自来水,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供水配套费。
二、供水配套费征收
单位和个人申请报装市政自来水入网的规划建筑、地下附属(车库、仓库等)供水配套费收取标准为8元/m2。建筑面积依据房产证或者可以证明其产权的资料。管网科测量,营业处、供水监察队现场核实。
三、供水配套费减免
凡中央和省明确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或者市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按要求予以减免。
四、费用交纳途径
配套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建设单位和个人可将配套费交纳到非税局,报装接水时,提供在非税局交纳配套费手续及发票。由财务科催要。
未在非税局交纳供水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8元/m2标准交纳到公司财务科。由管网科核定,供水监察队催缴。
五、供水配套费使用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水主管网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缓交供水配套费的,除追缴应当上缴的供水配套费外,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供水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在规定期间拒不缴纳供水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供水监察队依法追缴。
濮阳市自来水公司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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